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北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3民初4446号 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乙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9日立案。现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乙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乙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