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3民初4446号
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乙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9日立案。现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乙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乙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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