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润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3民初1291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裴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