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0106民初5106号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0106民初5106号
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
原告某乙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6日立案。原告某乙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乙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乙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87.22元,减半收取计3893.61元,由原告某乙公司负担。原告某乙公司多交的案件受理费1803.78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