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0106民初5106号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0106民初5106号 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 原告某乙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6日立案。原告某乙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乙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乙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87.22元,减半收取计3893.61元,由原告某乙公司负担。原告某乙公司多交的案件受理费1803.78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