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281民初16140号
原告:某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乙公司支付货款55123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22年9月,某乙公司因“某乙公司项目”向其公司采购水泵和控制柜,共计货款275618元,某乙公司至今尚欠货款55123元未付。
被告某乙公司书面辩称:对原告某甲公司主张的货款不予认可,因某甲公司提供的设备中有1台存在质量问题,但某甲公司未按其公司要求进行维修,需要在货款中扣除3000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某甲公司主张的基准利率过高,恳请法院依法调整。
本院审理查明:2022年9月28日,原告某甲公司(乙方)与被告某乙公司(甲方)签订《某乙公司项目水泵设备及控制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约定:(1)甲方向乙方采购水泵、控制箱等设备,合同含税价为275618元(税率13%);(2)合同预付款50000元,发货前支付至合同价的80%,供货到甲方指定工地现场经甲方、监理、总包单位初步验收合格后30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对应货值的100%,质保期为货到现场起算2年;(3)甲方派驻现场项目负责人为***,货到现场后甲方须于2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与收货工作,甲方未及时组织验收的,视为甲方、监理、总包单位初步验收合格,设备可以进场入库;(4)甲方不按期支付货款,逾期支付超过30个工作日的次日起按拖欠金额按银行有关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于2022年11月向某乙公司交付水泵、控制柜等货物,共计货款275618元,并向某乙公司开具了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某乙公司支付了货款220494.40元,余款55123.60元未再支付,某甲公司遂具状起诉来院。审理中,针对某乙公司的辩称意见,某甲公司表示,对某乙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不予认可,但为了便于本案诉讼,同意从货款金额中扣减3000元,货款金额按照52123元计算,并不再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以上事实,有《某乙公司项目水泵设备及控制柜采购合同》、送货单、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合法有效。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供货价值275618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此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应于货到现场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未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并于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清货款,某甲公司于2022年11月已经完成交货,至今付款期限早已届满,故某乙公司对相应货款应负偿付之责,扣除某乙公司已付货款220494.4元,再扣除因质量争议某甲公司自愿扣除的货款3000元,某甲公司主张货款52123元并未超过剩余金额,某乙公司对该款应负偿付之责。某甲公司放弃对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系自行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某乙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支付货款超过220494.40元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乙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某甲公司货款52123元。
二、驳回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9元【某甲公司已预交】,由某甲公司负担32元,由某乙公司负担557元。
某乙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55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至本院。某甲公司向本院预交的诉讼费557元,由本院直接退回给某甲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