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凯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902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舟山凯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凯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2)浙0902民初27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舟山凯舟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舟山凯舟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1107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40.5元、执行费1566.05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舟山凯舟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舟山凯舟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未履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财产线索提供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舟山凯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存款、机动车、保险、公积金、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舟山凯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保险、公积金、股权投资、有价证券等信息,名下银行账户均已发起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至2026年3月7日),经本院向舟山市定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舟山市定海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查询反馈,截至2025年4月10日,舟山凯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不动产55套,其中已网签备案51套均系业主购买,因存在抵押权无法过户,目前执行过程暂无法处置;未网签备案4套,分别为X幢XXX室、XX幢XXX室系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抵不动产,于本院(2025)浙0902民初1500号案件中审理;XX幢XXX室系浙江银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内不动产,于本院(2024)浙0902执2393号案件中处置;XX幢XXXX室不动产系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内不动产,已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物抵债处置。以上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查封、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冻结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需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到位金额33944.91元,系舟山凯舟置业有限公司(2023)浙0902执902号执行分配方案分配款,其中用于缴纳诉讼费840.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3104.4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舟山凯舟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舟山凯舟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书面、短信或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其未提出异议,并于2025年4月10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舟山凯舟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浙0902执5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