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8民初7168号
原告:上海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汉族,1980年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荣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荣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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