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11执4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元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6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76818686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建筑工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漓江西路987号滨海大厦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211053054088K。
法定代表人:***,主任。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25日作出的(2022)鲁02民终7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59321.37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403073.37元,转执行费26993元,付给申请执行人2376080.37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并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青岛中院(2022)鲁02民终767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