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304执2134号
***、宝鸡广厦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宝鸡广厦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3民终1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109186元;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支付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费160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督促,被执行人宝鸡广厦建筑有限公司自觉缴纳案款117755.79元,本院给申请执行人发放116149.79元(含利息2301.43元、迟延履行金1662.36元),本院收取被执行人执行费1606元。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304执213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12月27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