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广厦建筑有限公司

严某某与宝鸡广厦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304执2031号 严某某: 宝鸡广厦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严某某与被执行人宝鸡广厦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24)陕0304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66000元、受理费7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费89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宝鸡广厦建筑有限公司资金68204.0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劳务费6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77.5元、受理费725元,收取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费89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4)陕0304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院(2024)陕0304执2031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12月2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