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碑执字第0196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仁兴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四路长实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西铁警校家属院**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陕西仁兴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19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陕西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19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