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长兴腾百实业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5执2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长兴腾百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534768-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长兴腾百实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长兴腾百实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长兴腾百实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长兴腾百实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78725.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