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91民初43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沙铭城****。
法定代表人:袁晓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诚彤,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杭州下沙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天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根堂,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2020年11月6日,原告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杭州**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杭州**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准许反诉原告杭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2178元,由反诉原告杭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承娜
人民陪审员 汪凤琴
人民陪审员 郭 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