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荣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91民初43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沙铭城****。

法定代表人:袁晓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诚彤,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杭州下沙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天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根堂,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2020年11月6日,原告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杭州**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杭州**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准许反诉原告杭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2178元,由反诉原告杭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承娜

人民陪审员  汪凤琴

人民陪审员  郭 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