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427民初1601号
原告:***,女,1985年7月16日生,哈尼族,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6年7月16日生,汉族,家住云南省宣威市,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6年6月6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优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玉溪振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红星国际广场紫郡二区临街商铺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MA6P4CQK4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盛世通邦通信工程(云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羊肠新村别墅37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NULD7XF。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448号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32523688X0。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玉溪振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世通邦通信工程(云南)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盛世通邦通信工程(云南)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盛世通邦通信工程(云南)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盛世通邦通信工程(云南)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