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3323民初432号
原告:***,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傈僳族,住云南省泸水市。
被告:云南管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明波高架桥西北侧昆明宏盛达月星商业中心3幢27层271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怒江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泸水市大练地街道怒江大道316号。
负责人:***。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448号华尔顿大厦13楼。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管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怒江分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5.00元,减半收取85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附:与本裁定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