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民初2573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5日生,彝族,云南省双柏县人,户籍地: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8年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448号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32523688X0。
负责人:解兵。
原告**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1元,减半收取1060.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李世芸
审判员 钟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