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24民初19号
原告:陇川县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云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邦通信工程(云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陇川县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邦通信工程(云南)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陇川县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陇川县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陇川县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原告陇川县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