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5民初317号
原告:***,男,1973年6月5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5月5日生,蒙古族,住天津市宁河县,现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第八层3#房。
联系人:计加平。
原告***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2022年3月25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