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802民初8604号
原告: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利州区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利州区第二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