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

宝鸡市振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2民初743号 原告:宝鸡市振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宝鸡市振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振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已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