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3867号
原告:江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广州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6493841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振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66410682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振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