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803执恢5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493841-3,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利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洪泽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5677871319,地址洪泽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与洪泽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803执恢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颜士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