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3民初1891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瀛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康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41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