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等与天津赛特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3民初1891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瀛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康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41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