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天津某乙有限公司;天津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0民初2624号 原告:天津华勘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73610118U),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714937827),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5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华勘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6日立案。天津华勘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华勘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