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津0111执2383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津0111民初2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津0111民初21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