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壁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津0111执2383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津0111民初2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津0111民初21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