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6执3610号之二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6执36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闽侯路。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1民终6209号、6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5029.6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注册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津xx、津xx、津xx、津xx、津xx、津xx、津xx、津xx、津xx、津xx、津xx,期限两年。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告知其因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送终本短信,其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案款485029.6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前述财产需续行冻结、查封的(包括诉讼保全),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申请续行冻结、查封,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风险及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