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22民初2212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黑龙江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姐姐),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索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拉哈镇东岗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7)内0722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被告***、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内07民终8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审期间,原告***于2022年11月22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撤诉理由为进入冬季,无法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包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