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002民初3669号
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13750939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岳阳融创康养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南湖风景区湖滨办事处八仙台社区滨水翡丽城商业1、2栋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RXPWD7Y。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27号瑞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25849。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和平路-113-1号(山花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95233507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山花公司)与被告岳阳融创康养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融创公司)、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和公司)及第三人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花地毯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山花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阳融创公司、深圳瑞和公司及第三人山花地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海山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岳阳融创公司、深圳瑞和公司支付其票据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年期计算)。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6日,岳阳融创公司将一张票据号码为230255704090020210726982802931、金额为100000元的汇票出具给深圳瑞和公司。2021年8月9日,深圳瑞和公司将该商票背书给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的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山花地毯深圳分公司)。2021年8月23日,山花地毯深圳分公司将该商票背书给其公司。2022年1月24日,其将该票据背书给湖南江美地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江美公司)。2022年2月25日该商票到期,湖南江美公司提示付款,2022年3月1日以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后湖南江美公司向其公司追索,现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岳阳融创公司、深圳瑞和公司均未作答辩。
山花地毯公司未作**。
根据当事人的**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26日,岳阳融创公司作为出票人出具了一张票据号码为23025570409002021072698280293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票据记载信息为:收票人深圳瑞和公司;票据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为2021年7月26日,到期日为2022年2月25日;承兑人为岳阳融创公司;可转让;出票人承诺,本汇票信息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1年7月26日。后深圳瑞和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将案涉汇票背书转让给山花地毯深圳分公司(系山花地毯公司的分公司),山花地毯深圳分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背书转让给威海山花公司,威海山花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背书转让给湖南江美公司。2022年2月25日,湖南江美公司提示付款,后于2022年3月1日被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后湖南江美公司向威海山花公司发起追索,后威海山花公司向湖南江美公司清偿了汇票金额100000元。现案涉汇票的票据状态显示为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本院认为,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本案中,案涉汇票经连续背书转让至威海山花公司,威海山花公司在收到案涉汇票后,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湖南江美公司,在湖南江美公司向出票人及承兑人岳阳融创公司提示付款被拒后,威海山花公司向湖南江美公司履行了票据金额的债务,后威海山花公司实际取得了票据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及追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故现威海山花公司有权要求出票人岳阳融创公司及其前手深圳瑞和公司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综上,威海山花公司之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岳阳融创公司、深圳瑞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岳阳融创康养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岳阳融创康养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