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执804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南阳光城置业(苏州)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111号41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南阳光城置业(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执行标的额**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及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晨 野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