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45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22)鲁1002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本金**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
一、于2022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亦未申报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于2022年12月12日、2023年1月18日、3月3日、3月1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工资保证金账户外,无银行存款供本案冻结;本案于2022年7月11日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号为粤**车辆因查无确切的行踪,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
三、于2023年3月14日通过线下划拨了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桥支行的银行存款**元。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款**元。该款先行收取执行费**元,余款**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尚有**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受偿。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002执45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 旭 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