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民初4117号
申请人: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年义,系该公司法律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河南省五岳书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五岳书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威海市山花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为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威海市山花地毯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位于威海市××路××号××号的房产;
二、按申请标的额**元,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申请费**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 俊 芳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