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4民初2448号
原告:***,女,汉族,1980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原告:***,女,汉族,1952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男,汉族,2004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原告:**,男,汉族,2009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法定代表人:***,女,汉族,1980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5866286J。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邮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号2幢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62169H。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11802296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四川邮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元,本院减半收取3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彬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