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金华山煤矿不当得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民申17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姨表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金华山煤矿。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金华山。 负责人:***,该矿副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金华山煤矿(以下简称金华山煤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2民终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为筹集资金向金华山煤矿缴纳养老保险,通过民间借贷筹集6万元,年利率20%,向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贷款3万元,年利率9.28%。二审法院判决金华山煤矿以90538.7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并支付给***,没有法律依据。二、本案纠纷是金华山煤矿违法造成的,全案诉讼费应由金华山煤矿承担。综上,请求:1、撤销本案二审民事判决第三项;2、再审本案并改判金华山煤矿以90538.7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8%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22日至实际返还本金之日的利息;3、本案一、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全额承担。 金华山煤矿提交意见称,一、***不服二审判决第三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金华山煤矿已于2022年5月26日履行了二审判决的全部义务,且***对履行结果也表示同意。三、本案已经案结事了,***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应及时撤回再审申请。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认定金华山煤矿应当以90538.79元为基数,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赔偿***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无不当。***的诉讼请求并未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原审法院对案件受理费的分配亦无不当。2022年5月31日,***对金华山煤矿按照二审判决一次性支付其97474.43元,案件全部了结,明确表示同意,且金华山煤矿已经履行完毕。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