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

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东坡煤矿、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203民初546号 原告:***,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铜川市印台区xxxx,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煤矿,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东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xxxxxx1141384F。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铜川市印台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陕西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煤矿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占原告9.22亩耕地养鱼(2019、2020、2021年)三年的经济损失,(鱼塘15元/㎡*9.22亩=)92200元整;2、案涉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为(20xx)铜印民初字第xxx号xxx书认定涉案的9.22亩耕地属于原告所有。 本院认为,对土地权属的主张需要以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准,2016年农村土地重新确权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未将涉案的9.22亩土地确权到原告***名下。且在(20xx)陕0203民初xxx号案件中原告***提交了“盖盖地”的四至与面积的证据,与被告水库界址相邻,原告又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本次诉争土地具体四至及权属。故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3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