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202民初289号
原告:陕西环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URW65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681590834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矿业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矿业公司柴某某财务部副部长
原告陕西环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基公司)诉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川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铜川矿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8万及利息122070元,合计902070元(利息以78万为基数,从2022年4月22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息,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3月1日);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需购买WC1.9E(A)防爆胶轮车两台,经比价后确定由原告提供,双方确定到货含税总价78万元。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被告供应上述两台防爆胶轮车,被告于2021年12月17日签收,后双方于2021年12月23日补签《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对质保期、验收标准及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其中结算方式及期限为: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30%;使用3个月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总价金额的60%;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无质量问题,则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后设备经被告于2022年4月21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被告铜川矿业公司答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原告请求支付的本金及利息计算错误。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2月23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七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1、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根据设备验收单显示原告所供货物于2022年4月21日验收合格,此时货款应以78万元的30%计算,利息也应以此为基数计算;2、使用3个月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即应以2022年7月22日开始计算此部分货款及利息、违约金;3、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无质量问题,则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质保期一年,应在2023年4月22日到期。综上,我司同意支付原告货款本金78万元及支付利息、违约金53590元。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比价谈判结果通知书,证明被告经比价谈判最终确定由原告进行供货。
证据二:车辆供货单,证明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被告供应2台胶轮车,被告于2021年12月17日签收。
证据三:铜川矿业有限公司合同审批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证明1、原被告于2021年12月23日补签《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结算方式及期限等;2、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结算费用,构成违约。
证据四:验收单,证明原告所供应设备经被告2022年4月21日验收合格。
证据五:诉讼保全担保发票、诉讼费及保全费交费截图,证明原告因保全缴纳诉讼担保费1800元、保全费4420元、诉讼费6410元。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购销合同所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应当为53590元。对其余证据均予以认可。诉讼费由我司负担。担保费及保全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被告铜川矿业公司无证据提交。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四,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对原告提供证据三、证据五,被告质证真实性无异议,被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购销合同所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应当为53590元。对此原告当庭同意利息及违约金为53590元,并表示保全担保费1800元及保全费4420元由原告公司负担,故原、被告双方对利息及违约金、保全担保费、保全费负担的意见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4日,铜川矿业公司机电管理部给环基公司出具比价谈判结果通知书,内容:经我公司2021年11月22日比价谈判会议确定,柴某某WC1.9E(A)型防爆胶轮车2台,由你公司供货,到货含税总价78万元,与柴某某签订技术协议,合同由物资供应分公司负责办理,请持此通知书于7日内办理技术协议及合同。2021年12月17日,山西益民汽车修造有限公司给环基公司提供2台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规格型号WC1.9E(A)20211675)。2021年12月23日,环基公司与铜川矿业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环基公司给铜川矿业公司提供2台W**.9E(A)防爆胶轮车,总金额为78万元(含13%增值税)。并约定:…七、结算方式及期限1、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2、使用3个月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3、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无质量问题,则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八、违约责任:供方不能按期交货或货物质量不合格,每延误一日应承担合同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30天,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供方应承担需方所有的损失,违约金需方可在支付货款时直接扣除。…环基公司、铜川矿业公司分别在该供销合同上盖章签字。合同签订后,环基公司将2台W**.9E(A)型防爆胶轮车交付给被告铜川矿业公司,2022年4月21日铜川矿业公司工作人员进行验收,并在设备到货验收单上签字验收合格。
另查,2023年3月27日环基公司因本次诉讼保全,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花费诉讼保全担保费1800元,向本院缴纳诉讼保全费4420元。庭审中,铜川矿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同意支付环基公司货款本金78万元及利息、违约金53590元。对此环基公司当庭予以同意,并同意诉讼保全担保费1800元,诉讼保全费4420元由环基公司自己负担。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后,原告环基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给被告铜川矿业公司交付2台W**.9E(A)型防爆胶轮车,被告铜川矿业公司工作人员进行验收,并在设备到货验收单上签字验收合格。被告铜川矿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庭审中,被告铜川矿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同意支付原告环基公司货款本金78万元及利息、违约金53590元。对此原告环基公司当庭予以同意,并同意诉讼保全担保费1800元,诉讼保全费4420元由环基公司自己负担。上述意见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被告铜川矿业公司支付原告环基公司货款本金78万元及利息、违约金535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陕西环基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本金78万元及利息、违约金53590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10元,由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