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甘肃某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甘01民初826号 原告: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陇神戎发)与被告甘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药业)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陇神戎发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药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陇神戎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药业履行双方签订的《药品技术转让之解除协议》,返还转让款700万元;2.判令**药业依照《药品技术转让之解除协议》支付其违约金84853元(暂算至2017年8月31日);3.本案诉讼费由**药业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1日,陇神戎发与**药业签订《药品技术转让合同》约定,**药业将其所拥有的l5项药品的技术所有权转让给陇神戎发,对应转让价款为2000万元。陇神***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700万元后,因客观原因《转让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经双方协商,于2017年4月22日签订《药品技术转让之解除协议》,约定双方同意解除《药品技术转让合同》,己支付的转让款共计人民币700万元,**药业同意于本合同生效后30天内退还至陇神戎发指定账户。如未于协议第l条约定的期限按时退还,则**药业应就未还款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自合同生效30天之次日起算,据此作为逾期还款违约金;如逾期超过60天,**药业就未还款项按月息一分承担利息,自合同生效60天之次日起算,以此作为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直至款项全额退清为止。《解除协议》生效后,经多次发函催告,**药业仍不返还,严重损害了陇神戎发的合法权益。 **药业答辩称,认可合同约定的价款及解除协议,企业几经变更合同仍在履行中;目前因财务还未交接,无法核实账目。 陇神戎发出示证据:证据一、药品技术转让合同,证明双方于2016年11月21日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将该合同载明的15项药品技术所有权技术转让给原告、转让费及约定支付情况。证据二、100万元银行电子回单、600万元网银大额支付凭证,证明原告依照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分别在2016年12月15日、2016年12月23日向被告支付第一期和第二期合同款项,共计700万元。证据三、药品技术转让之解除协议,证明确认被告未成功向原告转让合同中涉及的15项药品技术,原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并就退款事项达成一致,双方还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药业质证认为,协议系企业停产情况下***签订的,收到的合同款项部分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资料原件现封存无法见到,无法确定证据的真实性,但知道该事情。 **药业未提交证据。 陇神戎发当庭提交的证据,**药业质证后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可,具备证明效力。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1日,**药业与陇神戎发签订《药品技术转让合同》,约定**药业将其所拥有的l5项药品的技术所有权转让给陇神戎发,转让价款2000万元。陇神戎发先后分二笔向**药业转账支付人民币700万元。后因履行不能,经协商,双方又于2017年4月26日签订《药品技术转让之解除协议》约定,双方同意解除《药品技术转让合同》,己支付的转让款计人民币700万元,**药业同意于解除合同生效后30日内退还至陇神戎发账户,15项药号资料与款项同时退还。款项如未按时退还,**药业应就未还款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自合同生效30日之次日起算,据此作为逾期还款违约金;如逾期超过60日未还款,**药业按月息一分承担利息,并自60日之次日起算,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直至款项全清。《解除协议》生效后,**药业未履行约定,引起诉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700万元转让款应否返还?违约金84853元应否支持? 依据查明的本案事实,**药业与陇神戎发签订《药品技术转让合同》,陇神***约向**药业转账支付人民币700万元,实际到付**药业。因故合同不能履行后,双方经协商签订《药品技术转让之解除协议》,又对解除合同后己支付的转让款及利息承担作出约定。故,《药品技术转让之解除协议》系适格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为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如约履行,700万元转让款应当返还。关于本案违约金,陇神戎发诉请截止2017年8月31应付违约金84853元具体明确,经查,利息约定及款项请求未突破法律规定和实际数额,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转让款人民币7000000元; 二、被告甘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4853元(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 以上由甘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共计70848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92元,由被告甘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 ?? ??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