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终16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定远镇国防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12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3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1214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21元,减半收取1360.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仲 审判员 张 超 审判员 苏 鑫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