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森远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航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韩城市公路局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民终2609号 上诉人(原告被告):陕西森远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紫玉公馆1号楼A单元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航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耀州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城市公路局(原陕西省韩城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黄河大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陕西高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南路西段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森远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航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韩城市公路局、陕西高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韩城市人民法院(2024)陕0581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通过韩城市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森远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逾期未交纳二审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森远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