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高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向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芸香楠商贸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27财保11号 申请人:陕西高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南路西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5710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康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康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宝鸡向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199号院1幢1单元0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9GXT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芸香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工农村千禧时代广场5幢1单元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HQPW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第五工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马营镇和谐路(高新四路)万润国际A座1单元1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9YJR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高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向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广场支行(开户名称:宝鸡向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广场支行,银行账号:6105********)、被申请人陕西芸香楠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广场支行(开户名称:陕西芸香楠商贸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广场支行,银行账号:6105********)、被申请人陕西第五工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广场支行(开户名称:陕西第五工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广场支行,银行账号:6105********)内的账户存款共计2503579.47元(冻结顺序为:宝鸡向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芸香楠商贸有限公司、陕西第五工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购买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2503579.47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在2503579.47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向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广场支行(开户名称:宝鸡向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广场支行,银行账号:6105********)、被申请人陕西芸香楠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广场支行(开户名称:陕西芸香楠商贸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广场支行,银行账号:6105********)、被申请人陕西第五工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广场支行(开户名称:陕西第五工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广场支行,银行账号:6105********)内的账户存款(冻结顺序为:宝鸡向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芸香楠商贸有限公司、陕西第五工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高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