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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等与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32民初3018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雄安分公司,住所地容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负责人:王某,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该公司职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 负责人:周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雄安分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雄安分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雄安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雄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01.26元,减半收取计5,550.63元,由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雄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