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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与某上海公司浦东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59422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男,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苏州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某上海公司浦东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苏州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某上海公司浦东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