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59422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男,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苏州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某上海公司浦东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苏州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某上海公司浦东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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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