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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某甲有限公司;海南某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3民初7644号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3民初7644号 原告:海南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伍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海南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某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