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洋浦华洋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等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701民初3030号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701民初3030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玄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玄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铁联投(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兰路9号阳光经典住宅小区第10幢首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洋浦华洋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迎宾大道洋浦大厦6楼614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交铁联投(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洋浦华洋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64.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882.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