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701民初3030号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701民初3030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玄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玄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铁联投(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兰路9号阳光经典住宅小区第10幢首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洋浦华洋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迎宾大道洋浦大厦6楼614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交铁联投(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洋浦华洋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64.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882.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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