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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章某2与淮南市某管理服务中心、淮南市谢家集公路运输管理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04民初445号 原告:章某,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原告:章某2,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某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048532108XF。 法定代表人:扈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南市某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0003059104E。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管理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管理所工作人员。 被告: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1855256。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章某、章某2与被告淮南市某管理服务中心、淮南市某公路运输管理所、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章某、章某2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章某2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某、章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某、章某2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