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章某2与淮南市某管理服务中心、淮南市谢家集公路运输管理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04民初445号
原告:章某,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原告:章某2,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某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048532108XF。
法定代表人:扈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南市某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0003059104E。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管理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管理所工作人员。
被告: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1855256。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章某、章某2与被告淮南市某管理服务中心、淮南市某公路运输管理所、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章某、章某2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章某2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某、章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某、章某2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