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沈某;宋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浙江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25民初1611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北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北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豫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系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26元,减半收取计5713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