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22民初6948号
原告:张某,男,1960年9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青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某,男,1989年8月31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某诉被告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