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1民初3451号
原告:中国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卢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9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中国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审理中,中国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中国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中国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