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902民初1244号
原告:袁某,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杨某,男,汉族,1986年3月13日出生
被告:安康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紫阳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
原告袁某与被告杨某、安康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被告紫阳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德迫科技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杨某、被告某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德迫科技公司到庭参加了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人工工资155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被告德迫科技公司将位于安康市大同镇紫阳飞地经济产业园区的大同镇紫阳某1#厂房工程发包给被告某建筑公司,被告某建筑公司将该工程的钢管、外脚手架分项工程分包给被告杨某,被告杨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袁某。2020年4月6日,被告杨某与原告袁某签订了《钢管、外脚手架人工费承包合同》,签订合同当天,原告和雇佣工人一起开始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21年6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全部竣工,同年11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总计为306000元。期间,被告杨某支付了材料费及人工费。2022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杨某双方再次进行结算,被告杨某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后还欠原告人工费15510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杨某催要人工工资,但被告杨某总以被告某建筑公司和德迫科技公司工程款未结清为由,拒不向原告支付人工工资。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陈述属实。
被告某建筑公司辩称:1.对工程分包无异议;2.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应当由德迫科技公司承担。本案杨某承包了某公司的工程后转包给原告袁某,并签订了合同,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德迫科技公司应当承担本案的责任。
被告德迫科技公司辩称:原告的诉求应是农民工工资,但本案诉求是建设工程款,互相矛盾。
经审理查明:某建筑公司承建紫阳德迫科技公司位于安康市紫阳经济工业园区内某科技有限公司标准化厂房1期工程,该工程已于2021年8月28日完工,工程为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地上四层,总面积9475.96平方米。2020年3月24日,安康市某建筑公司向德迫科技公司出具花建安字(2020)号变更项目组成人员任命书,任命杨某为施工现场生产经理。2020年4月6日,原告袁某与被告杨某签订《钢管、外脚手架人工费用承包合同》,约定:“甲方:杨某,乙方:袁某。一、1.工程名称:紫阳某1#厂房;2.工程地点:安康大同镇紫阳飞地经济产业园区;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所有钢管、卡子、顶丝)包质量、包安全生产、一次性包干,承包人自负盈亏、不得另行分包。二、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1.紫阳某1#厂房工程钢管、外脚手架(包括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的所有钢管、安全防护架、临边洞口防护、卸料平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洁、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包括临时设施的维护)及一切相关的辅助工作,拆下的构件按甲方指定的地点堆放整齐…四、承包价格1.按综合单价:45元/平方米;2.总体原则:遵循建设单位付款方式付款;3.付款方式:以总体原则为付款依据,(1)一层混泥土浇筑完毕,甲方按实际工程量70%支付乙方工程款;(2)主体封顶,甲方按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乙方工程款;(3)其余部分工程款待每栋工程竣工外架拆结束,材料收拾完毕后三个月内付清…八、其他1.本合同一经签字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未尽事宜,都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有异议可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工程结束后,原告袁某与被告杨某进行结算,2022年4月4日,杨某向袁某出具《结算单》,载明:“架子组:剩余工程款,壹拾伍万元伍仟壹佰元整,¥155100,欠款以工资表为准,结算人:杨某,同意结算”。袁某出具《工资表施工单位名称架子组工资表》,共计产生人工费用155100元,杨某签字确认,并同意支付,原告袁某分别向提供劳务人工支付工资共计155100元。
以上事实有:某建筑公司变更项目部组成人员任命书复印件、《钢管、外脚手架人工费用承包合同》原件、结算单原件、工资表原件、收条原件、还款协议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