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222民初672号
原告:***,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罗家坪,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第三人:陕西西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752127469K。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陕西西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该纠纷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2元,减半收取28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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