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西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923执恢10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宁陕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西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二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52127469K。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6月4日生,汉族,住暂住西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XXXXXX********。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西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宁民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运费17250元,交纳执行费2482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担保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陕西西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同意分期支付,约定今年支付20000元,已经支付,明年支付50000元,后年支付50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通过网络和在被执行人***户籍地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消费的限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923执恢1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宁

审判员 柯秋海

审判员 廖世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