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博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陕0922执166号
***、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博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博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2民初1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博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4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博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石泉县城关镇古堰工业集中区面积为2211.36平方米的土地及土地上615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房产(证号:陕20**石泉县不动产权第0001810号)进行司法网络拍卖,现一拍、二拍均以流拍,现申请人***、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以物抵债。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922执16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12月21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